一切的起因,只是因为他本着“女人怎么可能这么强,她一定是作弊了”的惯性思想,无中生有地“猜测”了秦慕玉一句。
于是此时此刻,他便要用这条微不足道的贱命,去偿还自己的多嘴多舌,顺便给后世其他爱说闲话爱造谣的男人立个榜样。
按照他的官位、家世和功绩,原本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史书上留下自己名字的。他何德何能,配和那些有赫赫之功的人相提并论?
然而自今日的“犬决”过后,这位本该籍籍无名的七品武官,终于完成了绝大多数人都梦想过的“名留青史”的终极梦想——谁说被长长久久地钉死在耻辱柱上,不算是另一个角度的反向“流芳千古”呢?
这次处决的影响,不仅从述律平执政时期蔓延到下一任圣德文武仁孝皇帝尚未褪去,甚至在无数次王朝更迭后,哪怕北魏和茜香都已经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,直到九五之尊的位置被彻底推翻,有这些贯穿了千百年的无数先例在,对格外严重的造谣者的处罚,也不再局限于“口头警告”、“拘留十五日”,“最高三年”,而是“情节严重者当视作故意杀人判决”。
现代社会的司法判决标准,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来自千百年来的思想和文化的束缚,毕竟法也是人立的,如果立法的人有私心,造成的影响只会更加深远、更加恶劣。
就好比臭名昭著的“嫖宿幼女罪”,自被提出之时,就暗含了一个隐形观点,即“幼女可以进行性贩卖,买家明知故犯的话才有罪”。
轻轻巧巧一句话,一个冠冕堂皇写在律法里的罪名,就把那些被胁迫的、受教育程度太低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的、被殴打到心智不全的小女孩,全都归到“可以卖”的范畴里了:
我不管你是不是被逼着这么干的,我也不管你的身心健康问题,我更不用知道你背后有多黑暗的拐卖人口逼良为娼的产业链。我只要知道有这个罪名在,你就是默认的、合理的商品。你不同意?没事,只要有人替你收钱,那我就不是强奸,最多按照嫖宿幼女结案了事。
也正是因为有这种隐形观点在,四川某市国税局局长在嫖娼事发后,十分聪明地找到了律师为自己作证说“他并不清楚这是幼女”;而在“不知者无罪”的隐形规则下,他的嫖娼行为最后果然未被处罚,更未按照强奸罪判决,仅仅行政拘留十五天,罚款五千元,领导干部违章违纪的严重过失,就轻轻巧巧揭过去了,真是又有面子又有里子。
不得不说,“嫖宿幼女罪”这个罪名的提出,就是司法界的一大狗屁不通的奇观:
强奸罪,重判;嫖娼,可重判;嫖宿幼女,哦,那就是幼女能卖,合理合理,买家只是不知道而已嘛,从轻,必须从轻。
自“嫖宿幼女”的罪名被提出起,无数人便在为废除这条狗屁不通的法律而奔走呼喊,最终在中华女子学院的孙教授多次大力主张、妇女儿童工作相关人员的实地调查研究、以郭律师为首的无数公益律师的努力、社会各界在征集修改意见时锲而不舍提出废止意见的多方抗争下,成功废止。
那么追根寻底探究一下,这条千夫所指的法律,为何会合理存在数十年?
因为有千百年积累下来的“一个巴掌拍不响”的观点将其合理化,有2009年贵州案、2011年陕西案的“现实需求”、“不知者无罪” 给出前例,有“人不风流枉少年”、“男人不坏女人不爱”、“谁家猫儿不偷腥”的文化糟粕垫底,更有千百年来从没人因为睡了雏妓就被判死刑、甚至还会将其视作文人雅士的风流韵事的先例在——
于是这条荒诞不经的、能让罪犯们从轻判决逃脱法网的罪名,便在受益者们的默许下,顺理成章地制定下来了。
历史和文化会影响法律,而这种影响有负面,自然也有好的一面。就好比只有切实经受过鸦片荼毒的国家,禁毒的力度才会格外大;就好比在科举取士了千年的土地上,对重大考试中舞弊的处决从砍头流放到判刑入狱,这么多年来就没松过。
那么,如果有这么个被钉死在耻辱柱上的长舌夫的先例在,谁能说这种影响不深远,谁能说这种影响不好?
——就这样,冥冥中永不停止的命运的齿轮,在这位在历史上本该不见经传的无名小卒咽下最后一口气的那一瞬,缓慢而不容置疑地,向某个全新的世界、全新的方向,又推动了一格。
与此同时,在这座十多万平方米的皇城内,有人死无全尸,有人加官进爵,也算是字面意义上的“福祸相依”了。
在鲜红的血从动脉中喷涌而出,漫过某坨已毫无生机的烂肉的那一刹那,在金碧辉煌的太和殿内,对今科状元们的安排也尘埃落定。